(五)对于纳税人发票领购数量较大或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要作为实施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各级审查部门要严格把关,凡没有实地检查的内容或结果的,不得办理结案手续。
三、发票发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照发票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对已取得税务登记的新办企业,在发票核定的当日不得向其发售发票,待发票核定信息已正常转入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后,方可办理发票的发售。
(二)对新办企业首次领购发票,一律执行按次供应的办法,即:定额发票每次按照面值配比各1本,税控机打发票1包或1卷。
(三)对于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购领发票前,必须先进行税控IC卡报数处理,然后再购领发票。
(四)对于取得税务登记在一年以内的新办企业,在正常纳税申报的半年以内,每次领购发票的数量不得超过月核定数量的50%。
(五)对于已经过纳税评估并取得一般信誉等级资质以上的企业,且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按照发票核定的数量正常供应发票。
(六)发票发售的窗口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设置电脑口令,一人一口令,个人要严格保密。目前在没有新的措施出台之前,暂按15个工作日为周期进行更换。
(七)发票售票人员要认真做好发票发售的清点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同时要加强发票库房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票的丢失或盗损。
(八)对于使用发票数量较大的纳税人,可以实行上门送票的制度,但领购发票时必须经税务机关核验,并办理相关出入库手续后,在税务人员的监督下为纳税人上门送票,同时必须要纳税人签字确认。
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发票的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和加盖的印章不清楚以及经税务机关通报作废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核算单位不得作为税前列支的记帐凭证,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和举报。
五、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在为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时,如发现实际安装地址与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不符的,必须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为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
六、对于税控装置的授权使用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