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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对于纳税人需要变更其使用发票种类的,应由主管税务所审查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经过审查确认后在重新认定的材料中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由主管发票核定部门更改录入发票管理信息系统的内容,纳税人方可继续购领发票。
  (四)对于采取自核自缴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定其发票领购数量时,对于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应由其自行申报月实现经营收入的金额和收入笔数,按照收入笔数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包或卷;对于使用定额发票的,按照收入数额换算成应使用定额发票的面值金额,并按照配比的原则计算本数。
  (五)对于采取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定其发票领购数量时,对于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应按照纳税核定已核定的月经营收入的金额和自行申报的收入笔数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包或卷;对于使用定额发票的,按照对其核定的税基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面值金额,并采取配比的原则计算本数。
  (六)对于纳税人初始核定的发票使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一律由主管税务所负责按照纳税人正常纳税申报的情况,重新认定应使用发票的数量,并由主管发票的核定部门修改发票的核定信息。发票发售窗口凭此作为向纳税人发售发票的依据。
  二、建立对异常情况和违规行为的快速处理机制
  (一)要对纳税人领购、使用发票与税控IC卡报数或实际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核对;要对纳税人税控IC卡报数反映的发票填开情况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对于核对信息不符或有异常情况的,要先行做出暂停供应发票处理,待审查办结后方可恢复供应发票。
  (二)要对纳税人税控装置的安装情况进行确认。即: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税控密码器初始化单据并查询系统内税控装置开户的信息后,方可为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和确认其应使用的发票种类。对于发生纳税人实际安装税控装置的地点与税务登记注册地点不符或有其它异常情况的,对新办企业不得向其供应发票;对已办理购领发票的企业,要先行做出暂停供应发票处理,待修改系统信息后方可恢复供应发票。
  (三)对于经过税控安全管理系统查询,发现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或发票填开信息有异常情况的,一律暂停供应发票处理,并收缴税控机具和税控密码器,同时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测。经检测认定,凡属于税控机具或税控密码器存在功能标准和质量问题的,一律无条件为纳税人更换,并恢复向其供应发票;凡属于纳税人故意损毁或擅自更改税控装置信息的,要立即转稽查部门进行处理。未经安全检测或接受稽查检查处理的,一律不得为其更换税控装置和恢复供应发票。
  (四)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要先行办理暂停供应发票处理,由主管税务所对其进行核对,待核查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处理后,方可恢复供应发票。对于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要对其已领购的发票进行收缴;涉及使用税控装置的,同时要将税控密码器一并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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