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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款”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中‘即:定额发票每次按照面值配比各1本,税控机打发票1包或1卷’ 的内容,第三条第八款、第四条、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的内容”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3]68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操作程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健全完善各环节工作的审查核对机制
  对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发票核定、税控装置等工作实行密切联系、分步实施的办法。
  (一)按照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即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同时要建立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核对机制。
  为确保税务登记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在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实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二)税务登记与发票核定要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即:主管税务所对已取得税务登记并申请使用发票的纳税人,要进行税务登记注册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的实地核查工作;纳税人如采取租赁形式注册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交租赁协议和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原件)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按其申请需要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确认,并提出具体意见。
  对于新办企业使用发票种类的初始核定,由主管税务所审查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资料应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公章、财务章印模备案;经法人代表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审查部门要对初始核定的结果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所审查通过的核定材料,到主管发票核定部门办理录入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后,到指定的发票发售窗口办理购领发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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