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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
 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3]64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为了加强对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纳税人的数据统计工作,市局制定了《纳税人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备案表》的基本格式,各局可按市局规定的基本格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相应补充,印制适用于本区县的《纳税人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备案表》,要求符合条件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备案表》,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同时为了方便纳税人的备案工作,各局要将制定的《纳税人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备案表》格式及时上网公布。
  附件:纳税人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纳税人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备案表


                         单位:万元

  纳税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原因: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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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加速折旧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后│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差额     ┃
┃方法的折旧年度│预计每年计提折旧额│预计每年计提折旧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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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第4栏=“2”-“3”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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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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