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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采暖补贴所得税计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采暖补贴所得税计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3]67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行〔2003〕2082号)的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我市职工按照《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所取得的自采暖补贴,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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