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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7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城市社区的消防工作不断完善,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总体看,我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区尚属空白。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消防组织,完善工作机制
  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社区消防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主线,坚持与社区建设发展、社区物业管理、公安警务改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消防队站开放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社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全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建立社区消防安全指导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领导牵头,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参加组成社区消防安全指导委员会,配有1名兼职消防人员。其主要职责: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由社区居委会及驻区单位参加的消防安全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任务;负责社区的消防管理,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消防工作协调解决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管理维护消防器材,组织清理居民楼道杂物,疏通消防通道。具体分工是: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推动消防工作有效开展;消防部门负责宏观上的监督指导,并通过以会代训、集中培训、个别指导和联合检查等方式,对社区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业务“传、帮、带”;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社区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或治安处罚。
  社区消防安全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例会制度、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消防检查巡查制度和警示制度等,并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推动社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建立社区居委会消防工作组。工作组由居委会主任负责,由居民小组长组成。其主要职责: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楼院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教育指导居民安全使用家用电器、燃气用具,对少年儿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为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
  (三)建立社区消防服务组织。一是由志愿者消防员、居委会成员和居民小组长组成社区消防服务队。主要负责对社区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对社区居民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为孤寡老人上门提供消防服务。二是由志愿者消防员、社区内的离退休人员和热心消防工作的人员组成社区防火巡查队。主要负责:每半年对居民区和住宅楼道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和安全提示,定期进行防火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上报。三是由志愿者消防员和社区保安、物业管理人员组成社区义务消防队,负责值班巡逻,一旦发现火灾及时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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