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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管理,提高救助机构自身建设水平。
  要加强救助管理站的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同志充实救助管理站的领导岗位。要教育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八不准”,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对救助管理站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其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要实施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救助管理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受助人员管理、学习、作息、卫生制度;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档案管理、安全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要加强救助管理站信息化建设,建立联系紧密、指挥灵便、手段科学的通讯联络体系。根据工作需要,救助管理站要装备必要的通讯联系设备和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核查求助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救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公安、城管、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要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告知、引导和护送工作,同时公安部门还应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对确需核实身份的求助人员的身份核实工作,协同主管部门对待站期间非正常死亡的受助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受助人员及社会上滋扰救助管理站正常工作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财政、计划、编委办等部门要安排好资金、新建站基建计划、编制,保证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卫生部门要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提供定点医院救治;交通、铁道等部门要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家乘车、购票等提供方便,同时交通部门对经审批认定的专用救助车辆免缴养路费、道桥费。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救助管理站的性质,调整站内主要内设机构,同时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与公安、卫生、铁道、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沟通配合,协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救助工作,保证救助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保证我省救助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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