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流出地政府要积极做好外出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工作。流出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安置受助人员,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防止其再发生流浪乞讨行为。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待站时间超过2个月的,经受助地本级民政部门批准,送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分散安置,县(市、区)无儿童福利机构的,送所在市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同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
(一)切实保障救助管理经费的正常支出。
救助管理站是财政补贴事业单位。救助管理站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应把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突发性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城市,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对救助任务重,同级财政安排经费有困难及跨省接送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救助管理站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工资、特殊行业津贴、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管理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受助人员伙食定额定量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原则上每人每天应不低于5元。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于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二)合理布局,按需设立救助管理机构。
各级计划部门要统筹规划,将新建救助管理设施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中。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适时提出设立救助管理站的意见,商有关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要根据救助工作需要核定救助机构人员编制。一些大中城市原收容遣送站远离市区,改为救助管理站后不能适应新的救助工作需要,为便于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应在城区的合理位置设置分站或搬迁到市区。有条件的可建立妇女、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保护机构。
(三)加大投入,改善救助环境。
各地民政部门要从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出发,加强救助管理站的硬件设施建设。对救助管理站的基本设施要求是:受助人员居室要有一定空间,人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实行单床制,配有行李、洗漱用品、餐具、拖鞋等,并设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浴池和室外活动场所。同时,救助管理站应配备电视机、洗衣机、餐桌椅、冰柜、消毒柜、厨房设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及药品、交通工具等。对不符合条件,需要更新改造的,应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