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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救助管理站,随身携带的物品应接受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待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救助管理站对待站期间的受助人员,要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思想,解决他们遇到的临时困难。
  受助人员待站期间无特殊理由不得昼出夜归,对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应当终止救助。对个别受助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站的规章制度,辱骂殴打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私财物,无理取闹、扰乱救助秩序行为,救助管理站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严重违法乱纪或发现其有犯罪嫌疑的,应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各救助管理站所在地政府要建立定点医院,对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予以救治。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管理站要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并拍照建档。对身源不清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其中属于正常死亡的,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政府负担;无法查明身源的由流入地财政负担。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由公安司法部门作出鉴定,并协同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六)离站与安置。
  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应尽快离站,受助人员一次救助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要努力避免重复救助。对同一人同地的救助在6个月内一般不超过2次(含2次)。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时,要事先告知,并履行离站手续,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站的,须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对受助人员自返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站发给受助地至受助人员到达目的地县(区)车站的乘车(船)凭证(含乘车区间中转)。同时,救助管理站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亲属及前往所在地的有关组织及所在单位。受助人员不返回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原则上不予资助交通费。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的乘车(船)凭证,应作出不能转卖、退票的标记。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管理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通知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送回,交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向省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跨省(市)外送(流入)人员申报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流出省接回或送回;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通知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送回,交户口所在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向省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跨省(市)外送(流入)人员申报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流出省接回或送回;凡从我省流出需要接回的受助人员,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接送方向、数量统筹安排,指定相关站接回;对从流入省接回的受助人员原则上由流出地市、县(市、区)救助管理站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交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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