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失窃、务工不着而无处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帮助。救助管理站要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并如实向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相关组织反映。
(三)救助程序。
救助管理站对前来求助的对象,在正式入站前要完成询问。一般情况下,在24小时内完成身份核实、登记、建档工作。询问内容主要包括:1、受助人员的自然情况、生活来源、有无现金及贵重物品;2、是否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4、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救助管理站要向求助者讲清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救助的内容。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询问求助需求并予以登记建档,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对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或危重病人,应先送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待病情得到控制符合入站条件后,再入站接受其它内容救助。
救助管理站可针对痴呆傻人员、未成年人等特定对象的情况,实施街头救助、街头帮教,劝导其进站救助。
(四)救助内容。
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五项基本内容的救助:1、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2、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站内突发急病的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五)救助管理。
要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其中,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70岁以上自理困难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员照料;受助人员应按男、女分开、成年与未成年人分开、青壮年与残疾人、老年人分开居住管理,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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