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7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工作,把贯彻《救助管理办法》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救助、依法管理
(一)救助原则。
1、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实行自愿、无偿救助,即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并且可以接受或自愿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
2、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救助管理站所在地政府承担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经费保障及查找不到户籍所在地和亲属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受助人员的妥善安置等责任。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乡(镇)、县(市、区)政府,承担帮助受助人员返家及解决其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对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安置等责任。社会组织及个人在道义上有捐助、支持救助管理工作或兴办公益性机构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责任。家庭及其成员有依法履行赡养、抚养的义务。各级政府在履行救助管理职责的同时,应该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对家庭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