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6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对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农村和边远山区、海岛地区的农民以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生活还比较困难,因病、因残、因灾致贫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根据《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感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是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的奋斗目标。关心困难群众生活,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我省完全有责任、有条件把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解决得更快些、更好些。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各项政策,千方百计地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二、完善政策,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扶持
为加快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进一步实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及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和扶持。
(一)鼓励低保对象就业和再就业。就业是低保对象实现劳动自救、解决生活困难最根本的途径。要把促进低保对象就业作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点,积极支持和鼓励低保对象就业。城镇低保对象要统一纳入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并给予各项政策扶持,切实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优先安排就业岗位。对农村低保对象,要通过组织劳务培训和劳务输出,帮助有劳动愿望人员进城务工,劳务培训免收培训费。低保对象家庭子女大中专毕业后,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优先推荐其就业。
对低保对象就业或务工后取得的收入,在一定期限内,可采取作为特殊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办法,继续给予享受原有保障金数额的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