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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03]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实行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同时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90元、430元、480元、520元四档;对应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3.5元、3.9元、4.3元、4.7元四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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