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制度统一、标准有别。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着眼于社会救助制度的长期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建立目标明确、方向一致的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得到应有的社会救助。在具体实施中,从实际情况出发,允许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中实行不同的社会救助标准。
三是法制保障、管理规范。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和工作到位,确保各种救助对象得到应有的救助。要加强乡镇、街道以及城镇社区和农村的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是城乡联动、分步实施。社会救助内容多、覆盖面广,要坚持面向全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同时,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分步到位。
三、近期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与失业保险制度相衔接,对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也要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要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积极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长远地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当接轨城镇社保体系。近期,要先从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入手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养老保险“双低”办法,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或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保障办法。在具体实施中,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总体思路,先解决市区和规划区,再分步解决农村其他地区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多方筹资,实行专户管理。
(三)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医疗救助制度。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对少数患特大病而陷于极度困难的城乡居民,要通过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予以必要的救助。
(四)加快实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积极开展集中供养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力争3年内全省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整合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加快农村敬老院、城市福利院等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经费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集体按比例分担。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