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
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浙政发[2003]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在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体现。
根据我省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我省在继续推进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不失时机地加快建立健全对城乡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不断提高我省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我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浙江实际出发,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加快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确保必需的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