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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3]40号 2003年7月15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目前,全区地、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已圆满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开始进入依法治理的轨道。根据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勘办发[2003]5号)精神,为巩固勘界成果,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起开展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精神,切实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专门法规,是依法治界,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性、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定期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检。开展联检工作是勘界工作结束后边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落实到位,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同时,对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及其他经济开发建设等特殊情况,经一方要求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核后,双方可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进行临时性的联检。联检的结果,由界线毗邻的有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民政厅备案。
  二、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制度,明确工作范围和内容
  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清楚易认和界线标志物完好,各地(市)要尽快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制度,并从今年开始每3年进行一次联检。
  (一)联检的范围
  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起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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