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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进一步做好国有劣势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我区情况,在稳定局势的前提下,加大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工作力度,对不具备市场生存条件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对拟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范围的企业,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抓紧审核,提高办事效率。为了解决企业破产清算经费不足问题,将目前计算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等有关费用的期限,由3个月延长为6个月。各项费用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关闭破产企业要按照“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妥善处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方针,切实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工作。破产企业在职工安置方面要采取自谋职业、分流安置、放宽退休年龄等多种形式,打破行业界限、地区界限、身份界限妥善安置职工;退休职工统一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跨地区安置的退休职工实行属地化管理。职工安置所需的一次性安置费、住房补贴、医疗费、养老统筹等费用,具体测算标准可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124号)规定办理。具体测算系数随职工月工资和有关政策变化调整。关闭破产企业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关闭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对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正常破产的国有企业,在安置职工测算各项费用时,可参照本条意见。
  妥善解决破产企业职工住房问题。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无力购买现住公房或私建住宅的,其所住公房和附属的土地,不列入破产企业变现资产,这一部分资产交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七、加快社区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平台。社区管理机构要将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破产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等纳入管理范围,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服务等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上述要求完善社区职能,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独立工矿区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对关闭破产且地处偏远地区的企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管理机构要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对财政确有困难地区的社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各级财政在核定企业破产费用时,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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