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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另对接受高等教育的下岗职工子女,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辖内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行应积极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予以支持。困难企业职工子女助学贷款,由自治区财政统一贴息。对接受非高等教育的下岗职工子女,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行可发放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予以支持。
  五、认真做好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高度出发,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对于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凡符合招工条件的,其他国有企业招工时,应优先吸收这部分下岗职工。对于有特殊技能、具有中高级专业职称的下岗人员,劳动就业部门要建立人事档案,积极向其他企业或部门推荐。对积极吸纳下岗职工就业的各类非国有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银行、工商、税务要在贷款、收费、税收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在贷款方面,鼓励、扶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凡是为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向银行申请的合理贷款,辖内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行要优先安排,贷款利率实行西藏银行贷款同期同档次利率,不上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创办第三产业等经济实体,只要吸收下岗职工达到企业从业总人数的50%,企业有30%的启动资金,创办项目有市场、有效益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行应积极给予支持。对下岗职工从事多种经营的小额贷款,其自有资金实际注入达到30%的,放宽贷款条件,原则上贷款数额不超过3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在收费方面,困难企业职工下岗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三年内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和工商行政管理费。对招收、聘用下岗职工超过用工总数50%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对招收、聘用下岗职工达到用工总数30%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内减半收取工商行政管理费。对组织困难企业职工创办的集体企业,三年内减半收取工商行政管理费。在税收方面,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企业为安置分流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其他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困难企业职工自谋职业从事营业税范围经营活动,其营业额在三年内起征点由现行月营业额1000元提高到3000元。对企业组织富余人员从事养殖业、种植业、农牧业开发项目和民族手工业的,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在操作过程中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要求在3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答复和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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