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市)、县(市、区)所需保障资金不足部分,由自治区和地(市)财政分别给予补助。
三、妥善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障问题。重视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对部分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能力困难的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待遇。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通过逐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在清算终结后,应按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额,30日内为退休人员一次性提取18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从企业资产变现、转让、拍卖所得中支付,缺口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提取的医疗保险费,已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并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提取的医疗费用,交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对在规定时间内难以支付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由企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缴费协议书逐年缴纳,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关闭破产企业分流安置的职工,接收单位所在地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由接收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接收单位所在地未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由接收单位负责报销医疗费用。
落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对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应在资产变现中优先予以清偿,对清偿缴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费中(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应划归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补足个人缴费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做好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对协议期已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要按照“三三制”的原则,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对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再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继续将其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还应将其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地区,由所在单位负责支付其医疗费用;对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未实现就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待遇。
四、切实解决好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子女就学问题。对我区国有企业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元以内的困难企业职工子女就学,发放“扶困助学卡”。在区内中学、小学就读的困难企业职工子女,实行学杂费(含住宿费)减免政策;凡是考入区内外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困难企业职工子女,实行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政策,并享受资助政策。困难企业职工子女,凡考入区外重点高等院校的本科生,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考入区外一般院校的本专科生给予一次性资助4000元;考入区内高等院校的本专科生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元。受助困难企业职工子女仍可享受国家现行的助学和学费减免政策。凡考入内地西藏班(校)初中、高中的困难企业职工子女,免收学杂费、交通费。对上述享受免收费用的学生,需经家长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家庭收入状况、家庭人口状况),经地(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教育厅发给“扶困助学卡”。享受一次性资助资金的,由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发放。资助所需资金统一从西藏“广州市援助教育基金”中支付。已享受西部助学工程等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上述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