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
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2003]45号 2003年7月11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
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
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人行拉萨中心支行 2003年4月24日)
为了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贯彻和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即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巩固“三条保障线”(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进一步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大基金征缴力度,积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投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国有企业裁减人员和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要纳入低保范围。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职工,要按照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凡符合低保条例规定的,都可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今后,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职职工,无论其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或破产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做好低保“应得未得”认定工作,属于长期未领到工资的职工,由其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报当地经贸部门认定出具证明;属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由其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出具有关证明。各地(市)要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补助水平,认真做好低保申请人员的收入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情况,并调整差额补助标准。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要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困难人员随时申请,随时审核,及时审批。各地(市)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对低保资金投入的力度,确保低保资金足额落实。充分发挥行业工会组织的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扶贫基金”,帮扶所属企业困难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