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电气化县建设项目所需投资以地方投入为主。省级安排电气化资金与中央电气化资金配套;地(州、市)、县(市、区)也要安排资金与中央及省级电气化建设资金配套。
各地要拓宽电气化建设资金渠道,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实。对配套资金不落实或者资金到位差的地(州、市)、县(市、区),将调减直至取消其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由省财政厅对省水利厅报送的电气化县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后,将补助资金下达省水利厅,再由省水利厅:拨付给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作为资本金投入。
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根据省水利厅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以及地(州、市)、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拨付。
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资本化运作的各项办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暂缓或者调整资金的拨付。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三)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四)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六条 各级水利(水务、水电)部门要加强对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监督、跟踪资金的流向和用途。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人负责财务决算,定期向水利(水务、水电)部门报送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组织工程建设,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电气化县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对项目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