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的电站和110KV以上输变电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组织审批。装机容量5MW—10MW的电站和35KV输变电工程的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批。5MW以下的电站和10KV以下配电工程设计,由地、州、市制定办法,组织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七条 电气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后,方可进行招投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下阶段工作。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虚列前期工作费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首先要保证地质勘察、测量和设计的开支。
第九条 电气化建设年度计划应当依据电气化规划,结合农电“两改一同价”、县城电网改造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电力扶贫等方面的工作任务,突出重点,统筹编制。
第十条 项目责任人提出的当年计划执行报告和次年实施项目计划,报同级水利(水务、水电)部门初审,同时报送项目法人。地、州、市水利(水务、水电)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0月底前,向省水利厅报送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及次年年度实施计划。省水利厅根据地、州、市水利(水务、水电)部门和项目法人上报的计划执行情况,次年年度实施计划及资金配套情况,电气化有关统计报表,电气化县建设整体进度,工程项目质量、进度等,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和中央及省级电气化资金安排计划。
各地(州、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部门、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人要严格执行下达的计划,确需调整必须报省水利厅批准。
第十一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补助投资(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或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二)省级补助投资(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或省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三)水利建设基金;
(四)地(州、市)、县(市、区)配套资金;
(五)电力企业自有资金;
(六)自筹资金;
(七)贷款;
(八)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积极推行财政资金资本化运作。省级及中央小水电补助资金作为对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资本金投入;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电气化建设资金,按照资本化模式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