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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云南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20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计委、财政厅、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云南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下达我省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以下简称电气化县)建设任务顺利实施,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加快电气化县建设,根据水利部发布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和有电气化县建设任务的地(州、市)、县(市、区)应成立电气化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电气化县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水利(水务、水电)部门,具体负责有关电气化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各级水利(水务、水电)部门为电气化县建设的责任主体,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为项目法人,相关水电集团或者水电企业为电气化县建设的项目责任人。
  第三条 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电气化县应当按照水利部制定的《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要求做好电气化规划。规划报告应报省计委和省水利厅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电气化县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电气化规划进行工程建设,实施中确需调整建设项目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条 经批准的电气化规划中的单项工程,装机容量在25MW以下的小型水电站工程可以将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其深度达到初步设计要求。35KV以下输变电、配电工程可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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