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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

  五、投劳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研究通过,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
  遇到特大防洪、森林防火、抢险、抗旱紧急任务需要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实行自愿或有偿。
  六、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的监督、管理。
  七、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应严格履行程序。需要向农民筹资投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于当年第一季度提出项目具体预算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参加。
  筹资投劳决定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将筹资投劳的项目内容、项目收支预算、数额填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申报表,连同村民会议表决结果,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经批准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投劳项目、标准应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的规定负责提取资金或安排出工,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投劳。
  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实施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出资人、出劳人开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和用工凭据。
  九、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投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十、筹资必须在农民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投劳用工必须在农闲期间使用。村民委员会应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用工。
  十一、村民委员会和农民有权拒绝除本办法以外的任何筹资投劳要求,并向乡(镇)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镇)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农民或村民委员会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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