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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闽委办[2003]70号 2003年10月20日)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村级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三、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村级组织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账目,但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实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乡(镇)代理制度。
  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小组,参与民主理财,监督村级组织财务活动。
  四、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五、村级组织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张榜公布后执行。
  六、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1)村级集体统一经营收入;(2)一事一议筹资收入;(3)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4)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5)救济扶贫收入;(6)上级部门拨款收入;(7)接受赞助、捐赠收入;(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
  村级组织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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