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
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21号),合理核定农村中小学校编制,取消农村学区制。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择优聘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编制过程中要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清理清退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编制和长期借调的教职工。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编制。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对“停薪留职”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积极稳妥地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工作,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可按照我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政策执行。
四、建立以“一增、三保”为目标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强调的“三个确保”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从完善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方面多管齐下,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实现“一增、三保”的目标。“一增”就是保证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逐步有所增长。“三保”即“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正常的危房改造资金渠道,重点对D类危房进行改造,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
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求,是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明确农村中小学校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经费的来源渠道,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对下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的资金,各地要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布局调整、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民办教师退养补助,不得用于支出教职工工资、福利、奖金等。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一)建立由县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的机制
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是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责任。县(市、区)政府要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收归县管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以及省统一规定的职务津贴和岗位补助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的工资账户中,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