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若干意见
(闽委办[2003]70号 2003年10月20日)
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精神,以及《
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现就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充分认识农村义务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要把农村税费改革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政〔2001〕38号)的精神,落实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办学体制,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义务教育长期依靠向农民收费集资办学的不规范做法,适应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促进全省农村基础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
合理规划和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扩大办学规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农村教育投资效益,须与农村税费改革同步进行。在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报送中小学布局调整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闽教〔2001〕财44号)精神,结合乡镇区划调整规划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从保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出发,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进一步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对于布局不合理的危房学校要先行安排撤并。布局调整中应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学校的建设,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办学水平,同时要综合考虑企业分离出来的学校的布局调整。
布局调整后,城市和县城的小学逐步达到每个年级3个班以上,乡镇中心小学逐步达到每个年级2个班以上。山区、人口分散地区完全小学要逐步形成规模。平原地区的初中逐步达到18—24个班、班额45人、校均800—1200人的规模;山区的初中逐步达到18个班、班额45人、校均800人以上的规模。在布局结构调整中要采取措施,盘活教育资产,保证教育资产不流失。撤并后空余的校舍可举办幼儿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职业学校以及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校外活动中心,或通过置换方式,加强农村学校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