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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闽委办[2003]70号 2003年10月20日)


  根据《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预〔2003〕3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省财政对各地农村税费改革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通过省财政转移支付和各市、县(区)财政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支持力度,为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提供财力保障。
  省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根据各地农村税费改革实际净减收情况,核定转移支付补助;同时,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适度倾斜。根据我省现行的财政体制和各地的财力状况,省转移支付主要补助县(市);市辖区主要由市、区两级财政解决,省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厦门市实行自费改革。省转移支付按照统一公式测算。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选择因素和采用的数据公开、透明。
  二、转移支付补助数额的确定
  省财政转移支付主要依据基层必不可少的开支、政策调整造成的净减收额以及各地的财力状况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转移支付额=五保户人员补助+村组织运转支出补助+乡村两级办学减收补助+乡镇机构运转支出补助
  (一)五保户人员补助。根据各县(市)农村五保户人数和补助标准计算。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五保户人员补助=五保户人数×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二)村组织运转支出补助。按照各县(市)2000-2002年实际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不含公积金、公益金部分)三年平均数和村组织运转基本支出需求数计算确定。
  1、人均财力1.5万元以上的县(市),按实际减收数的70%补助。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村组织运转支出补助=2000-2002年该地实际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不含公积金、公益金部分)三年平均数×70%
  2、人均财力1.5万元以下的县(市),按实际减收数的70%或村组织运转基本支出需求数补助。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村组织运转支出补助=[2000-2002年该地实际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不含公积金、公益金部分)三年平均数×70%]或[村干部人数×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00元)+村行政区划数×补助标准(每村每年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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