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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闽委办[2003]70号 2003年10月20日)


  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精神和《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要求,现就我省清理整顿涉及农民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下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坚决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
  (一)乡统筹费(即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乡镇五项统筹”)、村提留、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
  (二)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本着上述四条原则,经清理,决定取消下列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
  1、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费(含鉴证、调解和仲裁费);
  2、农技维修点技术服务费;
  3、山林纠纷调处费;
  4、森林资源补偿费;
  5、农村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
  6、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
  7、自行车分合式牌证工本费;
  8、生育计划证工本费;
  9、蘑菇栽培菌种生产许可证费;
  10、私人建房管理费;
  11、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
  12、“农转非”指标卡工本费;
  13、粮食供应证工本费;
  14、粮食迁移证工本费;
  15、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费;
  16、集体工业联社管理费。
  二、认真清理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或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已经中央和省级有权机关批准并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进行重新审核,予以公告。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农监办《关于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183号)中的规定,通过公示牌(栏)向农民公示,接受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规定项目、范围和标准内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凡未经中央和省级有权机关批准的,都属于不合法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凡是按规定应公示而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农民有权反映并拒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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