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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一、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投劳(以下简称筹资投劳)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发展需要、农民承受能力,本着群众受益、事前预算、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二、村内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投劳,应当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及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及其他开支或村内公务活动;严禁用于封建迷信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实行上限控制。筹资对象为本村村民,一年内每人筹资不得超过15元,沿海经济发达的县(市、区)最高不得超过20元;投劳对象为本村农村劳动力(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一年内每个劳动力投劳总数不得超过5个工日。
  对农民自愿捐资,不属于一事一议筹资管理范围。
  四、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残疾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均不承担投劳任务。因病、伤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投劳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会议到会的过半数,或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予以减免。不得将投劳减免作为完成上级任务的优惠条件或奖励措施。
  因自然灾害、病、伤或其他原因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予以减免。
  五、投劳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研究通过,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
  遇到特大防洪、森林防火、抢险、抗旱紧急任务需要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实行自愿或有偿。
  六、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的监督、管理。
  七、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应严格履行程序。需要向农民筹资投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于当年第一季度提出项目具体预算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参加。
  筹资投劳决定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将筹资投劳的项目内容、项目收支预算、数额填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申报表,连同村民会议表决结果,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经批准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投劳项目、标准应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的规定负责提取资金或安排出工,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投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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