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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十六、取消村级组织接待费。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其误餐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误餐补贴列入管理费开支。补贴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村民参加会议或村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的,不得安排就餐。
  十七、村级组织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村务监督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村级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检查监督村级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有权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
  村务监督小组应当协助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村级组织财务进行审计;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级集体财务工作的建议。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财务监督情况。
  村级组织的会计凭证,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才能入账归档。
  十八、村级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村级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一)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各项财务收入、支出情况;
  (三)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款、应付款、各项借款等;
  (四)集体资产情况,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
  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由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以村级组织的名义公布。
  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逐项逐目明细公布,现金及银行存款必须公布日记账。
  村民对公布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的,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向村级组织询问或向村务监督小组反映,也可以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反映。村级组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十九、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村财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二十、村级组织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也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村级组织应当努力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债权债务抵冲、依法削减高利贷、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等有效办法积极化解村级旧债。严禁将村级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负担。
  本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的筹资投劳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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