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小组,参与民主理财,监督村级组织财务活动。
四、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五、村级组织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张榜公布后执行。
六、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1)村级集体统一经营收入;(2)一事一议筹资收入;(3)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4)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5)救济扶贫收入;(6)上级部门拨款收入;(7)接受赞助、捐赠收入;(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
村级组织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
七、村级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级组织对上级部门下拨资金的收入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收入应当入账核算。
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计入公积金。
八、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主要包括:(1)村组干部报酬、补贴;(2)办公费;(3)会议费;(4)补助五保户支出;(5)报刊费;(6)修缮费;(7)救济扶贫支出;(8)生产建设支出;(9)公益事业支出;(10)统一经营支出;(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12)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支出项目。
九、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村集体经营收入应优先用于村级组织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和村干部报酬等项目开支。
十、村级组织财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级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村级组织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
十一、上级下拨和社会赞助、捐赠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村级组织资金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村级组织建设项目的支出,应当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支付。
十四、村组干部人数和报酬标准应根据村组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推进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减少干部补贴人数。村民小组只设1名组长,可由村干部兼任。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村主干严格控制在3—5人。
村级组织干部报酬不得超过本村农民前三年人均纯收入平均数的1.5倍。目前低于上项标准的,维持现有水平不变;高于这一标准,并由农民直接负担的,要适当调减;不是由农民直接负担的,经乡(镇)政府批准,也可以保持不变,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十五、村级组织公费订阅书报费支出实行最高限额标准,每村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各县(市、区)可据此区分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情况,制定各村村级组织书报费支出限额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