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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省核定的农村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并切实予以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从上级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预算安排。
  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必须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调剂或截留。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三)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应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主要从上级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安排,并设立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按中央和省的统一要求,保证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的需要。省财政安排相应专项资金,用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各地也要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用于危房改造,争取用3年时间,消除现存D级危房,并建立新增危房预警和正常改造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师生安全。要继续征足用好城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向企业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多渠道筹措危房改造教育经费。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也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形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和修缮。
  (四)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和财务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的管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杜绝挤占、截留、挪用现象。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1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若干意见》(闽教〔2001〕财15号),加强对中小学校财务工作的领导,理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严格财务管理。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村级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三、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村级组织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账目,但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实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乡(镇)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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