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乡村两级办学减收补助=该地2000-2002年实际向农民收取的乡统筹中用于乡村两级办学支出的三年平均数。
(四)乡镇机构运转支出补助。根据各地(含市辖区)实际向农民收取的乡统筹中用于计划生育支出、优抚支出、其它支出数和各地财力状况分档补助。计算公式为:
某地乡统筹净减收转移支付=该地2000-2002年实际向农民收取的乡统筹中用于计划生育支出、优抚支出、其他支出的三年平均数×补助系数
补助系数:各县(市)人均财力1.2万元以下的享受省一般转移支付的困难县(市)为100%,1.2—1.5万元的为80%,1.5—2万元的为60%,2万元以上为40%,市辖区为40%。
三、关于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的财政补助实行分级负担。除省财政转移支付外,各市、县(区)财政要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额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做到“三个确保”。各地制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和补助数额要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可收取的税费和国家规定的“一事一议”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各地不得截留、挪用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农民减负及教育等重点支出保障的监督检查,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财政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财政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公开村级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若干意见
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精神,以及《
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现就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充分认识农村义务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要把农村税费改革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政〔2001〕38号)的精神,落实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办学体制,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义务教育长期依靠向农民收费集资办学的不规范做法,适应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促进全省农村基础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
合理规划和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扩大办学规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农村教育投资效益,须与农村税费改革同步进行。在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报送中小学布局调整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闽教〔2001〕财44号)精神,结合乡镇区划调整规划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从保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出发,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进一步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对于布局不合理的危房学校要先行安排撤并。布局调整中应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学校的建设,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办学水平,同时要综合考虑企业分离出来的学校的布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