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服从和服务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大局,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对于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或停止执行的收费,要坚决实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或变相收费,要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各级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纠风、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力度。对于违反收费政策、法规,继续向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根据《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预〔2003〕3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省财政对各地农村税费改革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通过省财政转移支付和各市、县(区)财政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支持力度,为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提供财力保障。
省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根据各地农村税费改革实际净减收情况,核定转移支付补助;同时,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适度倾斜。根据我省现行的财政体制和各地的财力状况,省转移支付主要补助县(市);市辖区主要由市、区两级财政解决,省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厦门市实行自费改革。省转移支付按照统一公式测算。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选择因素和采用的数据公开、透明。
二、转移支付补助数额的确定
省财政转移支付主要依据基层必不可少的开支、政策调整造成的净减收额以及各地的财力状况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转移支付额=五保户人员补助+村组织运转支出补助+乡村两级办学减收补助+乡镇机构运转支出补助
(一)五保户人员补助。根据各县(市)农村五保户人数和补助标准计算。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五保户人员补助=五保户人数×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二)村组织运转支出补助。按照各县(市)2000-2002年实际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不含公积金、公益金部分)三年平均数和村组织运转基本支出需求数计算确定。
1、人均财力1.5万元以上的县(市),按实际减收数的70%补助。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村组织运转支出补助=2000-2002年该地实际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不含公积金、公益金部分)三年平均数×70%
2、人均财力1.5万元以下的县(市),按实际减收数的70%或村组织运转基本支出需求数补助。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村组织运转支出补助=[2000-2002年该地实际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不含公积金、公益金部分)三年平均数×70%]或[村干部人数×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00元)+村行政区划数×补助标准(每村每年2000元)]
(三)乡村两级办学减收补助。按税费改革前各地(含市辖区)向农民收取的乡统筹中用于乡村两级办学支出数全额补助。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