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闽委办[2003]70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委〔2003〕40号)的要求,制定了《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
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五个配套文件,并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0月20日
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精神和《
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要求,现就我省清理整顿涉及农民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下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坚决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
(一)乡统筹费(即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乡镇五项统筹”)、村提留、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
(二)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本着上述四条原则,经清理,决定取消下列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
1、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费(含鉴证、调解和仲裁费);
2、农技维修点技术服务费;
3、山林纠纷调处费;
4、森林资源补偿费;
5、农村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
6、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
7、自行车分合式牌证工本费;
8、生育计划证工本费;
9、蘑菇栽培菌种生产许可证费;
10、私人建房管理费;
11、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
12、“农转非”指标卡工本费;
13、粮食供应证工本费;
14、粮食迁移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