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授信,在制度和标准上要有别于大型企业,从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防止由于信贷授信标准过高或不及时而将中小企业排斥在信贷支持对象之外。
19、各商业银行对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具备偿还能力和讲信用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已经评定为本行优质客户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各商业银行要提高对信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对企业还款能力的分析水平,防止单纯依赖担保防范风险和回避责任的倾向,积极开拓信贷市场。
20、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的期限和额度。各商业银行要适应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尽量满足其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要结合中小企业的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设置最低贷款额度限制。对优质中小企业贷款和由规范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应给予优惠利率;
21、各商业银行要在注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努力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创新。在报人民银行备案后,可以试办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信贷新业务;适当开放符合条件的、尤其是为大型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使用商业汇票,有关金融机构可以对其办理贴现和再贴现业务;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开发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等多种信贷方式。
22、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担保机构的发展,努力发展再担保服务,加快州(地、市)担保体系的建设,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补充担保基金,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各商业银行应主动给予配合,对资信良好、具备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抵押条件;对产品有市场、供货有定单、生产有效益的中小企业,抵押担保不足的,可通过审查企业法人代表品行和综合考虑企业自有资金比例、货款归行率、日均存款余额、企业纳税等情况,允许以企业法人的个人资产及无限责任为抵押,发放短期贷款;对部分商品进出量大、通用性强、易保管保质、好变现的流通型中小企业,缺少抵押担保的,可以库存商品等流动资产作抵押,办理抵押贷款;试办法人财产抵押贷款,推广第三人财产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