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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三项小额贷款及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国有商业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要实行单列会计科目反映、单独统计、信贷资产质量单独考核。对按照操作规程发放贷款而出现的呆、坏帐,不追究信贷员及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12、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学生既可以在校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也可以从毕业后第一年起偿还本息。还款方式可按月或按季还本付息,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欠交的利息不计复息。
  13、各高校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开展贷款工作,深入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认真搞好贷款学生的管理,严把审核关,提高学生的信用意识和还款率。
  14、开展形式多样的助学贷款业务。国家助学贷款是仅限于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由财政贴息50%的无担保信用贷款。经济困难的学生也可向经办银行申请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满足其在校期间的支付需要。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继续积极开办生源地商业性助学贷款。
  四、积极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15、中小企业在发展经济、增加就业、繁荣市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商业银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不论所有制形式如何,均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都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将新增贷款的60%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的年增幅不低于15%以上。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给予信贷支持。
  16、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一是根据各行情况,在现有基础上下放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金额存单质押贷款、全额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权。二是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提高审批效率。
  17、有重点地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力度。一是对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以及运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在还款有保障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信贷计划。二是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县域分支机构,要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型订单农业、农业科技示范园、特色农业生产基地,在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后,可适当提高单户企业贷款比例。三是为国债开发项目提供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优先满足其贷款要求。四是对出口创汇型中小企业,因出口退税延迟导致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要积极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对资信可靠、还款记录好的企业,贷款比例可在退税额度7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企业出口退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银行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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