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清收沉淀贷款及到、逾期贷款,打击恶意逃废债务,并将吸存收贷任务纳入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县级政府应将农信社清收不良贷款额度及比例,作为考核乡(镇)政府工作的内容之一,减少信用社风险,增加支农资金实力,支持农牧业发展。
5、加大支农力度,农业区的农户贷款面一般要达到60%以上,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存款80%以上要用于发放农户贷款;牧业区的牧户贷款面一般要达到50%以上,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存款的90%以上要用于发放农(牧)户贷款,确保符合条件的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需求得到满足。
二、努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6、商业银行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提前了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前期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加快贷款发放进度。为防止风险,对政府基金已经作出担保承诺的,也可以适当要求贷款申请人以少于贷款额度的个人财产或有稳定收入的第三人进行反担保。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可集中使用小额担保贷款额度,银行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7、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合、自主创办企业的,商业银行在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应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每个申请贷款的个人发放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而不能以营业执照为前置条件,限制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小额贷款。
8、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精神,按照各自总行的要求,结合青海实际,尽快出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按照担保基金1:5的比例放大额度,足额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并报人民银行备案。
9、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尽快落实贷款信用担保机构,逐步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扩大到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贷款服务。
三、进一步加快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10、国有商业银行要按“四定三考核”的要求,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列入经办银行年度考核指标之内,努力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贷款计划。对贫困大学生的贷款申请,都要积极受理,不得拒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