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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注:本表季度统计范围为资质等级四级以上企业。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附件1:民营经济统计表之七   民间投资主要指标



                      表  号:民调07表
              200 年  季  制表机关:广东省统计局
  综合单位:               文  号:粤统函[2003]22号

┌───────┬──┬──┬───────┬───────┬────────┐
│       │代码│单位│  本 年  │  上 年  │比上年同期增长%│
│  指标名称 │  │  ├───┬───┼───┬───┼───┬────┤
│       │  │  │ 本季 │ 累计 │ 本季 │ 累计 │ 本季 │ 累计 │
├───────┼──┼──┼───┼───┼───┼───┼───┼────┤
│  甲    │乙 │丙 │  1 │  2 │  3 │  4 │  5 │  6  │
├───────┼──┼──┼───┼───┼───┼───┼───┼────┤
│本期完成投资 │01 │万元│   │   │   │   │   │    │
├───────┼──┼──┼───┼───┼───┼───┼───┼────┤
│其中:住宅  │02 │万元│   │   │   │   │   │    │
├───────┼──┼──┼───┼───┼───┼───┼───┼────┤
│本期资金来源 │03 │万元│   │   │   │   │   │    │
├───────┼──┼──┼───┼───┼───┼───┼───┼────┤
│其中:国内贷款│04 │万元│   │   │   │   │   │    │
├───────┼──┼──┼───┼───┼───┼───┼───┼────┤
│  利用外资 │05 │万元│   │   │   │   │   │    │
├───────┼──┼──┼───┼───┼───┼───┼───┼────┤
│  自筹资金 │06 │万元│   │   │   │   │   │    │
├───────┼──┼──┼───┼───┼───┼───┼───┼────┤
│  其他投资 │07 │万元│   │   │   │   │   │    │
└───────┴──┴──┴───┴───┴───┴───┴───┴────┘

  注:本表包括农村单位及城乡私人投资。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附件1:民营经济统计表之八  民营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指标



                      表  号:民调08表
              200 年  季  制表机关:广东省统计局
  综合单位:               文  号:粤统函[2003]22号

┌─────────┬──┬─────────┬────────┐
│         │代码│  从业人员数  │  劳动报酬  │
│         │  │   (人)    │   (万元)   │
├─────────┼──┼───┬─────┼────┬───┤
│         │  │ 本季 │上年同季 │ 本季  │ 累计 │
├─────────┼──┼───┼─────┼────┼───┤
│  甲      │ 乙│ 1  │  2   │ 3   │ 4  │
├─────────┼──┼───┼─────┼────┼───┤
│合计       │ 01│   │     │    │   │
├─────────┼──┼───┼─────┼────┼───┤
│其中:私营企业  │ 02│   │     │    │   │
├─────────┼──┼───┼─────┼────┼───┤
│   个体经营单位│ 03│   │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附件2         指标解释及资料来源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金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其他联营企业是指除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以外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个体经济包括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企业。
  个体经营户,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
  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规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企业。
  二、民营经济增加值
  1.指标解释。
  (1)民营经济增加值: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个体户和民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用价值表现的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2)三次产业分类:民营经济增加值依照国内生产总值分成一、二、三次产业。
  (3)其他行业:指现行制度第三产业中除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以外的行业。
  2.资料来源。
  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房地产业增加值,利用专业年报及投入产出取得的各行业增加值率进行推算。金融保险业利用部门资料进行核算。
  民营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由农村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农业总产值季报(农定综03表)计算得到的增加值扣除国有农场(农垦部门的资料)、集体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估算)计算取得。
  其他服务业增加值根据劳动工资专业提供的其他服务业中有关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报酬增长速度(1401表)以及工商、税务有关民营资料推算取得。
  三、工业
  1.指标解释。
  (1)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2)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总额。
  (3)税金:包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应交增值税。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指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应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4)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
  2.资料来源。
  (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由B401表取得,工业总产值由B201表超级汇总取得,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税金、从业人员由B202表超级汇总取得。
  (2)规模以下相关指标的数据由N301、N302、和N303表取得。
  (3)规模以下民营工业企业和个体经营工业单位1—3季度数据可以采用以下的方法收集:a、开展规模以下民营工业季度或月度统计的地区,可直接取得数据;b、开展规模以下工业季度或月度抽样测算的地区,可从中测算民营工业的数据;c、未开展上述两项活动的地区,可根据上年抽样推算情况,再结合本季度规模以上的部分小型民营工业企业(年产品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的企业)相关指标的增长速度推算规模以下民营工业总量。涉及规模以下民营工业总量的有关分组指标的,若没有可供直接汇总的调查数据,可用相关的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摊。
  规模以下民营工业企业和个体经营工业单位1—4季度数据,根据1—11月份的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加工取得。
  四、交通运输邮电业
  1.指标解释。
  (1)货(客)运量:指在一定时期内运输企业实际运送的货物(旅客)数量。货运按吨计算,客运按人计算。货物不论运输距离长短、货物类别,均按实际重量统计;旅客不论行程远近或票价多少,均按一人一次作为客运量统计。半价票、小孩票也按一人统计。
  (2)货物(旅客)周转量:指在一定时期内,由各种运输工具运送的货物(旅客)数量与其相应运输距离的乘积。
  (3)邮电业务总量:指以货币表现的邮电部门用于传递信息和提供其他邮电服务的总数量。它用各种邮电分类业务量,如函件件数、电报次数、长话、城内电话和乡村电话的年均户数、订销报刊累计份数等,分别乘以相应的平均单价(不变价),加总后再加上出租电路和设备的收入、代用户维护电话交换机和线路等设备的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取得。
  2.资料来源。
  企业数、从业人员数直接从工商(私企5表、个体4表)资料计算取得;营业收入以税收收入资料结合从基本单位调查表取得的资料计算取得;货运量、货运周转量、客运量、客运周转量数据由专业统计的D401表取得,邮电业务总量数据由专业统计的D405表取得。
  五、建筑业
  1.指标解释。
  (1)期末从业人数:指报告期最后一天,在建筑业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2)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安装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值包括三部分内容:a、建筑工程产值,是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b、安装工程产值,是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c、其他产值,是指建筑业总产值中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外的产值。包括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不能明确划分的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3)税金:包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和管理费用中的税金。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是指因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取得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而按规定应该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以及随同营业税金一并计算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等。
  管理费用中的税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4)营业利润: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
  2.资料来源。
  上述指标取自建筑业基层定期报表C202、C203表。
  六、民间投资
  1.指标解释。
  (1)本年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12月31日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累计完成的投资。
  实际完成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没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等,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
  (2)住宅:指专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包括职工家属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学生宿舍等。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投资单位填自己建造的住宅,不包括购置的商品住宅。
  (3)本年资金来源: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国内贷款: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投资的境外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在内)。计算利用外资时,需要折算成人民币,折算中所使用的外汇汇率按现汇计算,即按使用外汇时的汇率计算。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自筹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报告期收到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中央各部门、各级地方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2.资料来源。
  上述指标取自投资基层报表H201表和房地产基层定期报表H203表。
  七、批发零售贸易业
  1.指标解释。
  (1)商品销售总额:指对本企业(单位)或个体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包括对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金额。
  (2)零售总额:指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单位)或个体户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的总和。
  (3)税金:民营贸易企业(单位)税金包括“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和已交“增值税”;贸易个体户税金包括已交“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民营餐饮企业(单位)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和管理费用中的“税金”;餐饮个体户税金包括已交“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
  2.资料来源及计算方法。
  (1)限额以上企业(单位)。
  企业(单位)数、从业人员数:资料取自年报字典库中的民营企业(单位)部分,并根据工商(税务)部门提供的季度变动情况(新增或减少)调整得到。
  销售额、零售额:由(1)确定企业(单位)范围后,汇总月报基层表取得。
  税金:包括民营企业(单位)“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和已交“增值税”,从税务部门取得。
  (2)限额以下企业(单位)。
  企业(单位)数、从业人员数:资料取自基本单位普查年度资料中的民营企业(单位)部分,并根据工商、税务部门提供的季度变动情况(新增或减少)调整得到。
  销售额、零售额:由(1)确定企业(单位)范围后,汇总基本单位普查年度资料“全年营业收入”指标,计算该指标占全部限额以下企业(单位)的比重,然后乘以月报中限额以下企业(单位)销售额、零售额(月报资料须先剔除个体户部分)取得,计算公式为:民营企业(单位)销售额(零售额)=[民营企业全年营业收入/全部限额以下企业(单位)全年营业收入]*月报中限额以下企业(单位)(不包个体)销售额(零售额)。
  税金:包括民营企业(单位)“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和已交“增值税”,从税务部门取得。
  (3)个体户。
  个体户数、从业人员数:从工商部门取得。
  销售额、零售额:由月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税金:指个体户已交“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从税务部门取得。
  八、餐饮业(方法同批发零售贸易业,略)
  九、劳动情况
  1.指标解释。
  (1)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性收入的人员。包括:职工、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户主及其企业中的其他人员。
  (2)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不论是以实物形式还是货币形式的均包括在内。
  2.数据来源。
  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情况数据: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取自工商统计年季报表中城镇部分,乡村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数取自乡镇企业(现中小企业)年报表,其季度数通过推算取得。
  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数据:取自现行乡镇企业统计年季报中的乡村私营和个体企业劳动报酬指标,对城镇私营和个体劳动报酬采取估算、推算等方式进行测算,或采取抽样推算。
  除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外的其他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数据应按方案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其劳动报酬采取测算的方式取得。
  十、工商和税务资料来源
  各级工商部门按季提供“私营企业基本情况季报表”(私企5表)和“个体工商业基本情况季报表”(个体4表)。
  各级税务部门按季提供“税务单位登记资料”和“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国税统01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表”(国税统02表),“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国税统03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国税统04表),“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国税统05表),“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国税统06表)。

附件11:       广东省关于为民营企业人员


          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手续的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为我省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参照因公出国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民营企业人员出国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经贸活动,可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手续。
  二、民营企业人员出国进行经贸活动,可按以下办法办理因公出国手续:
  (一)企业可通过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级外事部门或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地级以上市外事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审批手续。
  (二)工商联或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单位可通过所在工商联或协会报地级以上市外事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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