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www.mofcom.gov.cn
省外经贸厅:www.gddoftec.gov.cn
省中小企业局:www.gdsme.com.cn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www.gdciq.gov.cn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www.safe.gov.cn/440000/guangdong.htm
省财政厅:www.fec.com.cn/gd
省工商局:www.gdgs.gov.cn
省外事办:www.gdfao.gd.gov.cn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www.gdcrj.com
省知识产权局:www.gdipo.gov.cn
省质监局:www.gdqts.gov.cn
省贸促会:www.getgd.net
附件8: 广东省关于鼓励民营企业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在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本办法所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符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3〕41号)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现有或新办的服务型民营企业和商贸类民营企业(国家规定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按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 的比例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收优惠,减免税比例和申请程序分别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67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类民营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制造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由各级财政设立的再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仍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和核拨程序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03〕13号)的规定执行。
四、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府〔2002〕9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享受税费扶持政策,免收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续费等收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或组织起来申办民营企业的,经工商部门认定,开业1年内免收地方规定的所有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省财政从2003年起,一定3年,每年增加安排再就业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补贴,具体申请核拨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市、县(市、区)也要根据财力和实际需要,在按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再就业专项资金规模不变的基础上,增加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民营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创业和技能培训补贴及小额贷款担保,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六、全面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机构,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创业培训。从2003年起,省重点扶持办好若干个创业培训示范点,开发教材,培训师资,每年培养10000名创业带头人,所需资金从省增加安排用于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组织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民营企业具备条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其自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各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聘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附件9: 广东省关于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财政支持
(一)在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的基础上,加大财政现有涉农资金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
1.从省财政原安排的涉农扶持资金中,每年安排1400万元,扶持重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厂房扩建、基地建设、质量认证及产品包装、保鲜、储藏和加工工艺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等。
(1)从省“三高”农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400万元,用于扶持在“三高”农业主产区兴办的重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
(2)从扶持省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资金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扶持省认定的民营农业龙头企业(含列入省培育对象的民营农业龙头企业)所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的贷款贴息,包括省民营农业龙头企业到山区和东西两翼兴办原料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以及季节性强的大宗农产品收购(储存)资金的贷款贴息。
2.从我省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多种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中,每年优先安排3600万元项目申报资金(其中有偿资金80%,无偿资金20%),主要扶持被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的重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内容与“1”同)。
(二)扶持对象和条件。
列入省扶持的重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国家和省政府确认的农业龙头企业(含列入培育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1.企业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较大,对当地农业产业结构或产品结构调整起到骨干带动作用;
2.企业的主营产品符合优势农产品发展方向,市场前景看好,发展潜力较大,预期效益好;
3.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较好,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4.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主要产品获得省级或部级质量认证(或国际认证);
5.企业有稳定的加工原料来源和固定的生产基地,并与生产基地的农户建立起利益连结机制,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当地农民奔康致富中起到重要作用。
省重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认定及管理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扶持方式和管理办法。
借鉴农业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通过具体的建设项目支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扶持方式、程序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原有的政策规定执行;原有专项资金的性质、用途、主管部门、下达渠道不变,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按照现有的管理办法和程序实施管理。
1.省“三高”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由企业向县(市、区)、市农业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市农业局组织论证并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向省农业厅提出申请(县级推荐项目需经地级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安排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联合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省农业厅和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
2.省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按《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03〕122号)执行。
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多种经营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按《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执行。
二、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政策优惠
(一)对民营农产品加工和鲜活农产品运销企业,发放500个农产品运输绿色直通车证。持绿色直通车证的车辆在本省境内可享受国务院规定的“绿色通道”证车辆同等的优惠。包括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通过路桥收费站时,享受优先通行的待遇。绿色直通车证申领及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需要申领绿色直通车证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农业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放。
(二)对企业加工生产用盐价格实行让利优惠。以腌、卤加工为主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民营饲料生产企业,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加工项目、生产规模和年用盐数量后,可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用盐计划,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列入计划,指定当地盐业公司在食盐(不含碘粗盐)批发价的基础上,按让利7%的转批发优待率,直接供应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民营饲料生产企业。
(三)参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精神,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民营种植业、养殖业企业)从事种养业或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从2004年1月1日起,连续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后(即2009年1月1日起),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对以粮食加工为主的省重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
(五)对以畜禽加工为主的省重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其新办畜牧场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附件10: 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准确掌握民营经济发展及运行变化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统计目的
搜集民营经济主要指标数据,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及运行变化情况的监测,为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统计范围
民营经济的统计范围,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的规定,暂定为股份合作制、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
三、统计内容
对民营经济总量进行核算;对工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和建筑业等民营企业单位,以及进出口贸易、固定资产投资和劳动情况进行统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民 营经济增加值、企业(单位)数、总产值(营业收入或零售额)、税金、利润总额、从业人员、进出口贸易、固定资产投资额等。
四、统计方法
为计算上的方便,民营经济各总量指标可用相应的全社会总量扣除内资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经济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总量取得。具体统计方法如下:
民营经济增加值。利用相关专业的总量指标结合年报及投入产出取得的各行业增加值率进行核算;没有相关专业统计的,主要采取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行政记录和财务资料通过综合测算取得。
工业。规模以上数据由超级汇总取得;规模以下数据以市、县(市、区)为总体采取抽样调查方法推算取得。
运输邮电业。营业收入和实物量统计指标,根据基普名录库中运输、邮电民营企业营业收入占全社会的比重,乘以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和统计部门专业月报相关指标取得。企业数和从业人员数直接采用工商、税务季度统计报表数据。
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限额以上数据从现行报表中汇总取得;限额以下数据以名录库、月报、抽样调查、工商、税务等部门资料推算取得。
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从现有的统计资料中搜集整理取得。
劳动从业人员数和劳动报酬。根据有关部门资料计算取得。
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资料从工商部门取得。
税务登记单位及税收收入资料从税务部门取得。
五、上报频率、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从2003年第三季度起,实行年、季报。以地级市为单位向省上报资料,年报为年后5月10日前,季报为季后20日前。
上报方式: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给省统计局对口专业处。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在相关专业中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工商、税务、财政、农业、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及时提供统计部门所需的统计资料。
(三)严格按照民营经济的统计范围进行搜集整理,加强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和评估,保证民营经济统计的数据质量。
附件1:民营经济统计表之一 民营经济增加值
表 号:民调01表
200 年 季 制表机关:广东省统计局
文 号:粤统函[2003]22号
综合单位: 计量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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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 │ 按当年价格计算 │ 按2000年价格计算 │
│ │码 ├───┬────┼───┬───┬─────┤
│ │ │ 本年│ 上年 │ 本年│ 上年│比上年同期│
│ │ │ │ │ │ │ 增长% │
│ │ ├─┬─┼──┬─┼─┬─┼─┬─┼─┬───┤
│ │ │当│累│当 │累│当│累│当│累│当│ 累 │
│ │ │季│计│季 │计│季│计│季│计│季│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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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1 │2 │3 │4 │5 │6 │ 7│8 │ 9│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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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0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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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产业 │02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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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产业 │03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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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0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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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05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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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产业 │06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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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07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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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08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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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 │09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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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 │1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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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1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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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现行的定期报表制度未对三次产业中的国民经济行业作出修改,今年暂按原来的分组整理资料。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