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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附表3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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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广东省关于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进一步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基本原则:坚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投资政策与管理平台;坚持将领域开放与项目规划、实施相结合,促进民营资本投资真正进入已开放的领域。
  基本要求: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行业外,一般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资本开放;凡是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都支持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对需要国家批准同意后才可以进入的行业,要创造条件引导并促进民营资本有序进入。
  二、进一步开放民营资本的投资领域
  (一)《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中除下列行业外,其余行业均对民营资本开放:远距离超高 压输变电、城乡电网改造、有关核能的投资、放射性药品生产、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
  (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全部对民营资本开放。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21号)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除核电站的建设、经营外,其余行业均对民营资本开放。
  (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21号)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除有关盐、烟草、成品油、原油批发的投资外,其余行业均对民营资本开放。
  (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21号)的“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除下列行业外,其余行业均对民营资本开放: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武器弹药制造业;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电网的建设、经营;空中交通管制公司;邮政公司中平信等普通业务;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和色情业;新闻出版(其中图书的发行环节、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中非新闻类等的发行、制作环节允许 民营资本投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它产业。
  (六)民营企业与境外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按国家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对民营资本开放领域的有条件限制经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全省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全省对民营资本开放的投资领域,并及时对外发布。
  三、促进民营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
  (一)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水电、城市防洪、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江海堤围建设、高速公路、港口、公交、停车场、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以及装备工业等制造业,引导民营资本投资非义务教育、非公共卫生、体育、文化、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
  (二)对已运营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可向全社会公开出售部分股权,积极探索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高速公路、电厂、港口、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可经营性的已运营项目。
  (三)各级建设、环保、物价等部门要按照产业化要求,加快对城市供水、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促进从事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公司法》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要按照“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尽快调整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公交、燃气、停车场等其它经营性的公用事业项目也要按照产业化要求抓紧推进改革;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已建成设施的运营中引入竞争机制。
  四、建立有利于民营资本投资的政策和管理环境
  (一)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年内对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资本投资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切实将本地、本行业内对民营投资者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建立和完善对民营资本开放领域的投资项目的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机制。物价部门要明确这部分领域的价格收费规定并对外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在本行业领域对民营资本开放或可经营性项目社会化后,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规范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三)对符合《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粤府办〔2003〕3号)的民营资本投资项目,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环保、工商、消防 等部门要在今年内,建立与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相适应的工作制度,简化民营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
  (四)无论对民营资本开放还是限制的项目,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均具有平等的投标、竞标权利。
  (五)各县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公众网信息平台及时面向全社会公布投资信息。凡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及重大项目规划,如不涉及保密的内容,要在规划通过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众网发布。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民营资本投资的引导,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每半个月要通过公众网,对外发布新批准的投资项目信息。

附件6:   广东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用地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用地政策支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今年内彻底清理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用地规章和政策,并予以公布。
  二、进一步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环境,构筑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用地政策和管理平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今年底前完善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各项工作制度、运作程序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市场交易信息定期公布制度;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和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制度。
  三、有条件的地方经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民营工业园区或原有园区扩建的(包括民营科技园,下同),所需用地必须统一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因设立或扩建工业园区确需调整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先进圈,后调整,总量不增加”的原则编制调整方案,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因工业园区具体项目建设需局部调整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所需用地允许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用地预审,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一并报批土地利用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四、民营工业园区新增建设用地所需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对符合集约用地原则且符合四类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或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的工业园区新增用地,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解决。
  五、可根据城镇规划和集约经营的要求,对现有建设用地进行位置和权属调换。建设用地进行位置调换,涉及使用农用地,如可对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可以保持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总量和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可简化审批手续,由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 部门制定相关的调整土地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和调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按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权限,报有审批权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实施。
  六、简化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上级部门行文请示,已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会审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不再召开用地会议重复会审。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报批时间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七、工业园区新增建设用地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属于中央财政分成的30%和省级财政分成的20%,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后,即可办理用地批复手续,其余部分经批准可在一年内分期缴清。
  八、经依法批准以乡镇村企业名义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可由该企业申请土地登记,依法确认该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用于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变更登记的规定,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企业名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依照规定转移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也可按变更登记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新企业名下。
  九、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期缴纳的用地单位,可按已缴出让金的份额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十、因企业兼并、合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以申请继续保留划拨性质。
  十一、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应明确处置土地使用权时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
  十二、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抵押,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应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才能依法设定抵押。
  十三、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该建设用地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减半征收。

附件7:   广东省关于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促进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1.省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现有的国家和省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政策,通过包括网站在内的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并简化操作手续,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为民营企业举办进出口综合业务培训班。
  2.国家扶持外经贸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贷款贴息、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出口产品研发资金、反倾销应诉资金等。
  省扶持外经贸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科技兴贸专项资金、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贴息资金、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出口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反倾销应诉资金等。
  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均可就以上政策申请扶持。
  二、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对外合作
  3.民营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制。凡具备出口产品生产能力的民营生产企业均可申报进出口经营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外经贸、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有关部门,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手续。民营企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有关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为其审核并报国家商务部核准登记。
  4.从200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资助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采用国际标准,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等。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制定。
  5.民营企业申请参加“广交会”、深圳“高交会”等境内大型国际商品交易会,在摊位安排上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尚未达到申请摊位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如其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和省名牌产品的,给予优惠待遇。
  6.民营企业申请进出口配额商品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原国有、集体外经贸企业经批准改制为民营进出口企业,其改制前的经营业绩可转移到新企业名下。对一贯守法 经营、出口业绩良好、有品牌的民营企业,给予出口配额的扶持。
  7.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民营企业向外商出让部分股权的,可按规定转为合资、合作企业,外资股权占25%以上的,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8.简化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核准手续。民营企业在已建交的非热点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除外)设立生产企业、贸易公司(机构),由省外经贸厅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深圳市外经贸局负责按规定办理本地企业的核准手续。
  三、改进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服务与管理
  9.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大型民营出口企业,海关部门给予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捷通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等便捷通关服务。民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在合同备案、深加工结转、合同核销等环节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实施“电子底帐+联网核查”的监管办法。
  10.帮助民营企业及时解决在进出口环节中涉及检验检疫方面的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出口产品给予“绿色通道”、免检等待遇;积极为民营企业名特优出口产品办理原产地标记保护,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指导民营企业适应国际通行规则和应对突发事件。
  11.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在进出口核销管理中享受与其他中资企业同等待遇。对民营企业开通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无障碍通道,实行按需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相关证明。除特别规定外,民营企业的每笔进出口收付汇不必事先均到外汇局办理,只需在其开户银行办理。符合条件但无自有外汇的民营企业可购汇向境外投资。
  12.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外向型民营企业较为集中、风险管理较为规范地区的分支机构的授信审批权限;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中担保完善的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授信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有选择地扩大授信转授权的品种范围,灵活运用承兑、贴现、打包、押汇、授信开征等多种融资形式,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回笼和周转。
  四、简化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
  13.民营企业人员因商务申请因私护照的,凭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暂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市,申请人仍须提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是外省、在我省民营企业工作并办有半年以上暂住证的人员,因商务申请因私护照的,凭所在企业意见和身份证、暂住证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征求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意后,给予批准发证。
  14.民营企业人员申请3个月以下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按需办理,凭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簿(外地户口的提供暂住证)和单位意见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申请1年以上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按条件审批和报备办证制度。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年纳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备案获批准后可办理1年或3年有效的赴港澳商务签注。
  15.民营企业因商务邀请境外人员办理入出境、居留手续。外国人可凭民营企业邀请函办理“F”签证(访问签证)。所邀请的外国人为高层次人才的,可凭相关证明文件,按照实际需要,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为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每次停留不超过6个月的多次有效“F”签证。台湾居民可凭民营企业邀请函申请办理1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证。

附:      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网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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