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粤办发[2003]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
广东省关于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广东省关于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用地政策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关于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关于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
广东省关于为民营企业人员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手续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关于设立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9月29日
附件1: 广东省关于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现就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公平竞争与规范经营相结合、营造环境与科学管理相结合,进一步优化环境,加强服务,全面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使之成为我省科技创新、出口创汇、资本扩张的重要生力军。到2005年,民营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全省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50%以上,超百亿元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集团)5-7家,超亿元的350家以上,全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继续在全国保持前列。
二、鼓励各类机构和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和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可离岗创办或进入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保留公职两年。重新进入国有单位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可保留学籍3年。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区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全部购买外汇,按规定携带出境或者汇出境外。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其成果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后,作价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可以冠省名。
三、规划建设好民营科技园
支持已有一定基础的工业园区通过整合提高,发展成为民营科技园。省重点支持建立在市一级的省级民营科技园,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予以扶持。山区和东西两翼14个市要用好省财政3000万元专项资金,加快民营科技园和民营企业园区的发展。
四、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
民营科技企业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技术开发费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中试设备折旧年限,按审批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对为生产列入《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进口所需自用设备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自办或合办技术开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省支持在年产值超亿元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中建立100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参加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竞标。省要再选择一批主要由民营科技企业承担、能够做大做强的科技产业化项目,纳入科技计划予以重点支持。
民营科技企业向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资助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支持民营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以专业镇、民营科技园为依托,实施技术创新项目,推广先进标准和先进适用技术,建立健全开发式信息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有选择地在IC设计、生物技术、现代制造业、软件产业、生物医药研究等战略性领域或重点行业建立行业技术创新中心,构建为 民营科技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服务的技术创新平台。
省财政从2003年起5年内,在原来基础上每年再增加安排的5000万元科技三项经费,主要用于扶持民营企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中试,省级民营科技园的规划、论证,科技服务 体系、信息网络平台和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省民营科技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和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各级政府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七、完善民营科技企业服务体系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民营科技企业、外资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创建综合或专业孵化器,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各类孵化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各类工程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和技术中介等机构,要把培育和服务民营科技企业作为重要职能。
八、推动风险投资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
引导风险投资资金投向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处于初级阶段,属于核心技术开发,具有产业化背景的项目或企业,可优先列入政府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
九、加快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体系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担保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担保机构对负连带责任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发生的担保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省、市知识产权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联合给予资助。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一批省民营科技园、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制度示范试点,支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十一、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各地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以企业生产管理标准为基础、以产品质量标准为核心、以检验检测标准为保证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主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产品竞争力。
十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制度创新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
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造。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一批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
十三、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附件2: 广东省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现就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放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的条件、程序、要求,实行统一、规范、标准的操作办法。凡没有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
2.积极探索规范新兴行业的登记办法,对担保业、社区居民服务业等新兴行业,在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可积极开展登记试点工作,摸索经验,逐步规范。
3.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鼓励跨行业、多种经营,不限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
4.对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引导其规范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5.允许新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达到法律规定标准50%以上的,可准予登记开业,不足部分,限期在一年内补足。
从事科技、技术的研究、开发、咨询及服务的科技型私营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自然人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6.放宽企业对外投资比例。不论是公司还是非公司制企业对外投资(含参股)数额由投资者依法自行确定。
7.允许以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办企业。技术人员用以法律形式取得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其成果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后,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8.对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其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方式、组织形式、雇工人数等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在1年内能够完善的,可先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从事临时性、季节性、流动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
9.凡利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造成申请开业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可凭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进行登记。
10.私营集团有限公司的登记条件可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
科技型私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登记条件可进一步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
11.注册资本在600万元以上和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向型民营企业,凭有效证明,可以申请冠省名。
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或山区从事生产型、科技型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冠省名。
12.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私营公司制企业的,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改制后另起名称,同时又要求注明原企业名称的,允许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加注原企业名称。
二、改进监管,促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13.建立以经济户口为核心的动态化、经常化的监管新机制,结合动态管理改革年检、验照办法,减少环节,简化手续。
14.依托经济户口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企业信用收集、评价、警示、奖惩机制,对违法违规者,视情节予以警示或处罚。每年开展一次“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命名活动,对被评为优秀(先进)或“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民营企业,列入信用档案的“红名单”,在当年度年检时予以免审。
15.依法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和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查处无照经营中,贯彻“疏导与制止、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件的,要引导其依法登记注册,规范其经营行为,促使其合法经营。
在查处违规案件中,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违规情节轻微,且能按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其违规行为,又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坚决查处侵犯企业名称权、商标权、经营权等行为,积极协助企业解决名称、商标等纠纷。
16.省每年认定一批著名商标,并指导知名度高、产品技术含量高、质量好、市场覆盖面广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通过认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加强对其商标权益的保护。积极引导农业企业申请注册农副产品商标。
三、规范和减免收费,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扶持
1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禁止在年检、验照时“搭车”收费或代收费。
1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和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凭《再就业优惠证》,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按规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19.贫困山区居民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试营业的,可先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引导纳入工商登记管理的种养业个体工商户,免收相关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0.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执行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登记注册收费减免规定,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收费每件50元;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本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本之和的,不收注册登记费,只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本总量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费标准收费,但不另收变更登记费;办理商标变更登记按每件500元收费。
四、加强和改进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服务
21.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注册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逐步实行并联审批方式,联合有关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完成,提高出证、发照速度。对不涉及前置审批条件限制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个体工商户开业,可委托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
2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登记注册窗口建设的意见》(粤工商〔2002〕33号)规定,落实首办(问)责任制和窗口工作人员职责,按统一的程序、手续受理申请,按统一的法规、政策审核材料,使用规范用语接受咨询。采取设立专办窗口、绿色通道、定期走访、上门服务等方式,为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提供优质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受理,优先发照,兑现优惠政策。对获得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要及时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3.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积极反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其及时解决经营中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经贸、技术成果转化等洽谈活动;开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落实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报考、评审、认定工作。
2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企业联系点工作制度,加强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衔接好前置审批与登记注册的关系,减少前置审批与登记、年检时效的矛盾,排除企业登记注册政策上可能出现的障碍。
25.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统计工作。搞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关数据的统计、整理、分析、利用工作和企业信用的记录、管理工作。健全调查分析制度,总结经验,提供决策参考。
附件3: 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