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培育和促进住房消费
(一)各级政府及计划、建设、房管、财政、税务、国土等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培育和促进住房消费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近年出台的降低和调整住房交易税费的政策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税费标准。要简化办事程序,房屋交易中要征收的税费,财政、地税和国土等有关部门可以委托房管部门在房地产交易登记窗口统一代收代缴。
(二)住房交易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需要用房价作为计算依据的,由当地房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国土等部门,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结构等因素,制定和向社会公布当地基准房价作为计算税费依据。
(三)培育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中介服务,给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人员提供方便和诚信的房屋租赁服务。要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人员购房和租用住房的能力。
(四)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全面建立。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需由财政预算负担部分,财政部门要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月发放给职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落实住房货币资金,尽快发放住房补贴,提高职工住房购买力。
四、加强监管,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从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管、税务等部门,加强对房屋交易各种税费的监督管理,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国家和省规定允许收取的房屋交易税费项目、标准和投诉电话,对市民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认真组织查处,并按规定给予处罚。省建设厅要会同省计划、财政、国土、监察、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今年12月底前把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