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
公共构建筑物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公共构建筑物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3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二日
重庆市公共构建筑物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国有无形资产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地名工作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构筑物、建筑物地名的有偿命名、更名。
第三条 公共构建筑物地名冠名权的有偿使用,是指将某一构建筑物地名的冠名权作为国有无形资产有偿出让给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使其在一定年限内,享有以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名称对该构建筑物地名冠名的权力。
第四条 实施有偿命名、更名的公共构建筑物,必须是由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合资兴建的构建筑物。
第五条 公共构建筑物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
第六条 公共构建筑物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的适用对象为守法诚信、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七条 公共构建筑物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实行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公共构建筑物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必须符合地名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做到:
(一)所冠名称必须由专名和通名组成;
(二)通名用字应符合构建筑物的地理属性(类别);
(三)不得以人名、外国地名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