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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凭有关经营权证明材料,并按规定交纳经营权证款后,领取经营权证。
  超过规定期限未领取经营权证的,不再核发经营权证,原出租汽车经营权已缴有偿使用费使用年限期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三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权证,应自取得经营权证之日起期满2年,方可转让。转让取得的经营权证使用年限,应当减去出让后已使用的年限。本办法生效之前已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按本办法规定转换纳入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取得的经营权证转让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2年时间限制。
  第三十一条 经营权证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转让合同书》。
  第三十二条 经营权证的转让必须进行转让登记后,方为有效。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转让人取得的经营权证、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转让的决定和双方身份证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权证转让登记,并按照规定缴交转让登记费用。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办理转让登记后,道路运输机构应向受让人核发经营权证。受让人应自取得经营权证之日起30日内,办理车辆过户或入户手续。
  受让人自办结车辆过户或入户手续之日起10日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办理)《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持有人转让经营权证应依法交纳规定的税费。
  第三十五条 禁止私下转让经营权证;未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产权交易中心转让交易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四章 质押

  第三十六条 经营权证持有人可依法以经营权证设定质押。同一经营权证不得设定两个以上质押或重复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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