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六日
重庆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的持有人享有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条 本市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的出让、转让、质押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的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财政、税务、物价、统计、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结合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新增投放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适度投放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实行一证一车,由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
第八条 出租汽车车身行业编号应与经营权证编号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