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迁建单位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三)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小型建设项目和短距离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规划部门核准建设内容,必要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规划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
(四)发给定桩测量通知书;
(五)经验基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适用前款规定的小型建设项目和短距离管线工程项目是指:
(一)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围墙、大门和占地面积小于一百平方米的塔、池、微波和无线电收发讯塔架;
(三)临街门面的改造、装饰工程;
(四)宣传廊、候车亭、广告牌、纪念碑(亭)、城市雕塑及各种建筑小品;
(五)直径一百五十毫米以下且铺设长度小于一百五十米的给水管、液化石油气管、煤(天然)气管;直径三百毫米以下且铺设长度小于一百五十米的雨水管和污水管;铺设长度小于一百五十米的热力管沟;
(六)电讯、广播电视和电压在十千伏以下的架空线缆及铺设长度小于一百五十米的地下管线、管沟;
(七)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杆(线)。
第二十四条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拟建范围地形图,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