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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修正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2003年7月22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22日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003年7月22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 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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