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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规定行业协会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确保行业协会有序运作。
  行业协会设立的程序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业协会实行自愿入会原则。
  行业协会应当设定统一的入会标准,保证不同区域、部门、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利。
  同一行业内依法成立,承认本行业协会章程并愿意交纳会费的经济组织,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行业协会会员;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人以及与这一行业有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也可以依照章程的规定申请加入该行业协会。
  第八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
  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行业协会设立办事机构,其工作人员应当实现职业化。
  第九条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分开,其办事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职务。
  第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法律、法规授权以及政府工作部门委托事项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行业协会的经费使用,应当遵循本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会员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可以行使下列职能: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二)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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